Article 2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无定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源头治理、排污通道巡查维护和入河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

多个单位和个人共用入河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入河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自动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