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向无定河流域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使用排污口;在河道、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排污口进行登记造册、设置公示牌,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监管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向无定河流域排放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所列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Local Regulations · 榆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