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本市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制度,对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