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督管理部门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采取下列防尘管理措施:
(一)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城市规划区内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连续封闭设置硬质围挡。工地内暂未施工的裸露区域应当覆盖、硬化或者绿化。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二)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物料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应当及时清运;确需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或者在封闭库房内存放。
(三)土石方、拆除、洗刨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应当分段作业、择时施工,并采取洒水抑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当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工程以及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四)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必须冲洗干净,防止带泥上路、泥水溢流。工地周边道路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和泥土。
(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建筑工地,应当安装扬尘污染防治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设备,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