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等有关设施的;
(二)在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