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在饮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由生态环境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