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改、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发展规划,应当与当地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合理利用水资源,有效保护供水水源。

Local Regulations · 商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