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方式,促进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对公众开放的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学校教育宣传内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全社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并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广场、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公园,以及住宿、餐饮、公共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