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镇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