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接收、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设备,保持正常运转;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单位等,定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