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并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实施。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