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作出解释的,应当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Local Regulations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