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投入,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