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置确定饮用水水源,拟定饮用水供水方案,依法做好饮用水取水管理和水源涵养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