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灌注、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三)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四)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物;

(五)设置化工原料、危险废物和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暂存及转运站;

(六)毁林开荒、非更新采伐水源涵养林;

(七)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以及滥用化肥;

(八)使用不符合国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污水灌溉农田;

(九)其他可能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的行为。

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的污染和水环境的破坏。

采取人工回灌方式补给地下水的,回灌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