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和行政执法体系,落实保护责任,并将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