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从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报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从事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