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并向社会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根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示展演、宠物医院等机构和单位协助救护野生动物。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受伤、病弱、饥饿、被困、迷途的野生动物实施收容救护,待被收容救护的野生动物满足放归条件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野外放归。

禁止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为名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