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大气污染防治情况等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对污染大气环境、破坏生态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污染环境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开展信用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