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本市根据大气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大气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大气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开展监控、自动监测,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发现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Local Regulations · 汉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