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二)未依法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拟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三)未依法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隔离设施的;

(四)未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巡查、水质监测和信息发布的;

(五)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未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

(六)对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水质污染,未依法采取应急措施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