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