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二)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