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