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一)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二)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