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矿井水应当综合利用,优先用于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生态用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提高矿井水综合利用率。未经处理的矿井水不得外排,确需外排的,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主要水污染物应当达到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当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废水、压裂返排液、采出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经处理达到标准的,按照经批准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排放或者回注。石油采出水应当同层回注,不得外排。
排放废水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开展监控、监测,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回注采出水应当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设立地下水水质观测监测井,对地下水质的变化情况实施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