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完善化龙山保护区生态和资源监测体系,在化龙山保护区内的林麝、珙桐、化龙山黄堇等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集中分布地域、典型植被群落所在地域,定期开展调查和监测,并建立化龙山保护区生态系统、植被和珍稀濒危物种分布数据库和监测档案;定期对化龙山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状况和保护成效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完善保护和管理措施。

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合理配备巡护人员和巡护装备,加强巡护站点建设。巡护人员应当观察和记录主要保护对象生境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对违反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