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在化龙山保护区开展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活动,依法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涉及修筑设施的,还应当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但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原有线性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活动以及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据自然保护区规划修筑管护巡护、科研观测、科普宣传、防灾减灾等设施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