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依法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登记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