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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force

用人单位按不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百分之零点六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具体费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确定。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实际月工资总额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其月缴费工资总额按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确定。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月工资总额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以上的部分,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