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新建地区建设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排放管网与污水排放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相互混接。
尚未实现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镇排水规划要求,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或者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
在有条件的区域,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