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预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降雨前降低雨水管道水位等措施,确保雨水排放畅通,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