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Not yet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施工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施工单位负责返工、修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