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Not yet in force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救援服务工作机制,接到救援信息后,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将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者服务区,不得强行拖移至指定场所进行维修。

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