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Not yet in force

遇有高速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借道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公告。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消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开通高速公路并公告。

高速公路巡查人员发现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设置明显标志,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互通出入口。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