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其产生的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以填埋方式处置的,应当对填埋场地及周边的地下水进行监测。
前款规定的利用处置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实施监测,保证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监测数据出现异常的,利用处置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提供相应的处理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