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向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提供或者申报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变更。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