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省、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规划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考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
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增加防护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植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植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