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健全人民代表全程参与立法机制,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制度建设,完善立法论证、听证、评估等制度,推动民主立法进程。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