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本市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文物保护。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市文物保护基金会、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受赠人接受的捐赠,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