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依法记录和归集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

市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信用评级机构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