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和评价制度。
市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区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对本区域内社会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发放建设和运营补贴的重要依据。
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具体考核、评价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3,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