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财政等主管部门,建立农村供水设施安全风险防范与损失补偿机制,探索通过政府补贴、供水单位投保、用水户参与等方式,建立多元化供水设施灾害保险体系。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供水设施年度巡查计划,针对汛期、冻期等特殊季节,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
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告知供水单位限期整改;对可能造成财产损失或供水中断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