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因执行政府定价,供水价格长期低于合理运营成本,导致供水单位出现运营亏损、难以维持正常运转时,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补贴机制,保障供水工程可持续运行。

供水单位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运营成本补贴。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运营成本、水价执行情况及亏损额度等进行核实与审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核实的补贴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足额拨付。

鼓励供水单位通过提升管理效率、降低漏损率等方式减少运营成本。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