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农村供水工程使用的水表,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合格的加贴检定合格标识后方可安装。其安装位置应当便于读数、维修和更换。
供水单位负责水表的配置、安装、维护和更换。用水户不得擅自拆卸、改装、迁移、更换水表。
用水户对水表示值准确性有异议的,可向供水单位提出校验申请。由供需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