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供水用水合同供水,确保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二)依照核定价格计量收费,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做到收费公开、公正、透明;
(三)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四)向用水户公布工程抢修维护电话和管护人员联系方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变动应当及时更新;
(五)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发布停水公告,并通知用水户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水户生活用水,并及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供水单位应科学、合理储备各类适配的农村供水维修设备与管材。确保在供水设施突发故障时,能够及时开展维修工作,最大程度缩短停水时间;
(七)为用水户登记造册,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对供水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