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因管护主体管理不善、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用水户或他人院落、房屋及其他财产水毁损失的,依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任区间相应主体承担责任。
从事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按照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相应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