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Not yet in force

县(市、区)民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辖区内老年人生活需求,统筹养老服务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行等生活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因地制宜开展灵活多样的助餐服务。结合实际需要,可以依托养老服务站点、农村互助幸福院等开办老年食堂,设置老年助餐点,采取邻里互助、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方式,提供用餐、送餐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