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并产生不良后果;

(二)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

(三)索取或者收受被审计单位(对象)的财物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其他不当利益;

(四)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