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相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协助配合责任、审计整改监督管理责任,审计机关可以书面提请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在职责范围内不配合审计机关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不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二)在职责范围内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予配合,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审计整改无法落实;
(三)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未及时有效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导致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监管领域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审计意见或者建议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影响;
(五)有意隐瞒职责范围内的整改事项,或者授意、指使、放任被审计单位隐瞒整改事项;
(六)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